法官“背靠背”调处瓜苗质量之争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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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张玉兰 靳洁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瓜农辛苦耕种,收成却不尽如人意,还惹上了官司,苗木培育社也满腹委屈,用心育苗却迟迟收不上育苗款,责任究竟在谁?近日,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西瓜苗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3月,郭某从吐鲁番市某苗木培育社购买了5万余元西瓜苗,支付2万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未付,某苗木培育社多次催要无果,将郭某诉至法院。

  8月,身在河南省的郭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既惊讶又愤怒,他表示,年初买的瓜苗品种不对,结出的西瓜因质量问题只能低价抛售,同时瓜苗株数不够也带来较大经济损失。郭某跟某苗木培育社负责人郭某某沟通,本想吃个“哑巴亏”了事,没想到竟成了被告。郭某聘请了律师,决定在法庭上好好论长短、纠对错。

  法庭上,郭某提起反诉,要求某苗木培育社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某苗木培育社不同意,认为郭某的损失系其管理不当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各执己见。考虑到郭某、郭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承办法官高昌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范静将注意力放在交易过程、交易习惯、实际种植情况等方面。

  根据多年审判经验,范静明白,在调解阶段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自由理论时间,更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也可以让双方的不满情绪得以发泄。

  郭某、郭某某的针锋相对渐渐平息,经过范静的耐心劝说,他们都同意调解,但在调解方案上产生分歧。范静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给两人做工作,虽然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僵局,但她始终没有放弃。

  “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郭某某提供的瓜苗低劣,而且,现在西瓜已售罄,搜集证据的难度更大了。”范静对郭某说。

  “最初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明确,打官司你不一定能赢。瓜农生产劳作不易,你的生意也不是只做这一次,退一步,海阔天空。”范静转身劝说郭某某。

  随后,范静从法理上讲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认定证据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郭某、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某苗木培育社在瓜苗价款上作出让步,郭某于8月26日前向某苗木培育社支付瓜苗款21500元,并承诺不再追究瓜苗质量问题。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此产生纠纷。”范静再次提醒二人。

  9月1日,范静回访郭某、郭某某,得知郭某已履行义务,支付了瓜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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