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骑两车位停车致计费偏差诉请退费赔偿 法院适用绿色原则驳回原告赔偿诉求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2
A+ | a在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上跨骑两个车位停车,停车状态未被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导致计时收费偏差,车主以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元及利息。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5日13时4分,陈某驾驶皖C牌照的小型车辆在蚌埠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由于陈某跨骑两个车位停车,其停车状态未被安置于停车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遂拍照并将其停车信息人工录入后台系统。当日13时33分,陈某驾驶车辆经由蚌埠一高速口收费站前往合肥。停车管理公司对陈某车辆2022年6月5日在蚌埠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计时5小时38分,计费8元。
陈某认为,2022年6月5日,其停车在航苑路泊位处约十几分钟,随后前往合肥,有高速ETC通行记录为证,却被计时收费,要求蚌埠市某停车管理公司退还8元停车费,并按3倍计算,要求赔偿5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费。陈某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停车未超过30分钟,对其要求返还停车费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陈某停放车辆时未严谨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压越标线停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且该压越标线停车的行为是导致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停车计时与实际停车时长不符的重要因素,故对于陈某关于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其要求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其500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什么是绿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被称为绿色原则,其核心价值包含两个方面内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否则将视作违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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