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逃单! 男子赊账被起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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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婷婷 邱娟娟
见过骗人的,但没见过实名骗人财物的。近日,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实名逃单的任强(化名)依法支付某商行5000余元。
2022年7月的一天上午,某商行店长接到消费者任强的电话,询问店里是否售卖高档白酒。得到肯定答复后,任强当日下午便到该商行购酒。到店后,任强甚是阔气,挑选了4瓶高档白酒,总价为5000元。其间,任强自称做工程生意,一会儿要招待几位大客户,生意谈成了能挣几百万元,所以必须要买好酒。
付款时,任强用手机扫码支付,但一番操作后付款失败。他对店长说,自己的银行卡当日限额已用完,需等次日凌晨后才能支付。为了取得店长的信任,任强主动提出出具欠条并留下身份信息。
就在店长迟疑时,任强已拿起纸笔当场写了一份欠条,明确记载其欠酒款5000元,于次日零时30分之前付清,还备注了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又通过微信给店长发送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看到任强尽数提供个人信息,又考虑到商行需要发展和维系客户,店长同意了任强的请求。
次日零时后,店长打电话给任强,要求其付款,电话那端的他醉醺醺地说:“等天亮再说。”天亮后,店长再次联系任强,他又说正在办理紧急事务,账户还未恢复,等忙完就将现金送到店里。直到中午,店长多次拨打任强电话,均无人接听。
无奈之下,该商行负责人依据任强留下的欠条和身份信息向阿拉尔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任强与原告某商行自愿达成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任强逃避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价款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遂判决任强清偿价款5000元,并赔偿损失220元。
法官提醒
市场交易中,常有客户以赊购骗术逃避义务,经营者遇此类情况时,往往担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要求会得罪买家,流失客源,但这种心理也给了对方可乘之机。
广大经营者要增强交易安全意识,了解欠账客户的消费能力和信誉情况,交易时最好当面结清货款,或者告知对方等货款到账后再提取商品,避免陷入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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