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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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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70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菊红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塔志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菊红、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塔志福、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14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1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1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7296.34元;利息人民币11156.57元、罚息人民币977.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76号

  借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董萍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丁焮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董萍、共同还款人(抵押人)丁焮明签署了编号60072014101155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936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457.4元;利息人民币65198.08元、罚息人民币1054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公 告

  新疆万德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柴世豪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3〕第63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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