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发霉 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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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购食品发霉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快调快执加速解纷,使消费者及时获得相应赔偿金。

  3月15日,家住西安市未央区的常女士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鸿某某食品店”,支付19.9元购买了一箱奶酪棒,该网店于3月18日将常女士购买的食品交付物流运输,常女士于当月21日签收商品。3月30日,常女士发现正在食用的奶酪棒出现发霉情况,但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保质期12天。按该生产日期,此时尚在食品保质期内,且该生产日期晚于邮寄日期,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况。食用该奶酪棒后,常女士出现轻微腹泻,自行购买药物进行了治疗,并联系网店客服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常女士将该网店经营者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金1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诉前调解,被告仅愿支付原告300元赔偿金。被告辩称,食品发霉与阴雨潮湿的天气有关,且其仅为经营销售者,并非食品的生产者,该食品存在的虚标生产日期、在保质期内变质的问题,应当首先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赔偿金的数额不愿作出调整。经过承办法官的诉中调解,最终被告愿意向原告赔付1000元,并保证核查库房中是否存在类似商品并进行销毁,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食品安全法中对首负责任制及惩罚性赔偿有明确规定,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既可以向经营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官表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审慎义务审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便在网络上销售,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同时,原告联系其协商赔偿事宜时,其又未尽严格注意义务采取相关积极措施,对消费者的身体所受损害持放任、漠视的态度,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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