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清雪不及时致业主车辆被砸 法院判决双方共担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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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业主将车停在小区楼下,却被楼顶落下的积雪砸坏引擎盖,是物业未尽到责任,还是业主忽视了潜在风险?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民事案件。

  今年3月,汪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的一栋楼下。第二天汪某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破碎,引擎盖也被砸变形,车辆周围的地面上都是冰碴和积雪。经过观察,汪某判断车辆是被楼顶滑落的积雪和冰碴砸坏的,随即联系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保安赶到现场后,张贴了“坠冰危险,请勿靠近”警示标识。事发后,汪某修车花了6320元。

  汪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遭拒后,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今年2月,该公司在小区单元门处均张贴了高空坠物提示,也于事发前清理了楼顶的积雪,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告知及清扫义务。此外,汪某将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且索要的修理费过高,物业公司仅收取车辆占道费,并非车辆管理费,故无法承担汪某主张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小区楼顶空间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被告对楼顶空间有管理服务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作为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工作日志等证据,表明其在事发前已清扫了小区楼顶积雪,且在日常物业服务工作中在小区楼宇张贴了警示标识,以此证明其对原告车辆被砸一事无过错。被告还表示,原告车辆停靠的位置属于消防通道,但未出示关于消防通道的指示标识或说明,而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前后依旧有多辆车辆停放在被告所谓的“消防通道”处,且停靠期间被告并未予以告知。被告是在事发后,才补贴事发楼栋的警示标识,表明被告张贴警示标识的方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被告对此疏于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汪某作为长期生活在西北地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冰雪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可原告忽视风险,未关注周边高空冰雪坠落风险情况,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9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赔偿金31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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