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香拿铁”火出圈后不少餐饮企业“蹭”热度 咖啡火锅擅自添加茅台酒 算侵权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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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品首日销量突破542万杯,销售额突破1亿元!”

  9月5日上午,瑞幸官方公布与贵州茅台联名产品“酱香拿铁”战绩,人们再次感受到“新晋顶流”的魅力和地位。

  随着关注度和讨论度的持续升高,不少餐饮企业开始“蹭”茅台酒的热度,加入这场流量狂欢。

  记者注意到,在“酱香茅台”上市的同一日,湖南长沙一火锅在门店上新了售价128元/份的“酱香茅台火锅”,称每份火锅中含有8ml贵州茅台酒。此外,“茅台+咖啡”“茅台+茶饮”也是当前餐饮行业较为热门的选择。

  然而,一则关于#茅台工作人员:在咖啡中擅自添加茅台售卖是侵权行为#的热搜打破了这场狂欢:茅台工作人员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酒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

  不少网友疑惑,“哪条法律说买了东西以后,和别的混在一起就是侵权?”“卖咖啡还加奶呢,是不是未授权也侵权?”

  未经茅台公司授权,商家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王菲告诉记者:“商标权用尽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的情况。”

  “但在几种情况下,可能依然构成侵权。”王菲说,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即商标权利人有质量保证的义务。酒类产品由于其保存条件具有较高要求,其分装或者加工过程中容易导致商品本身质量的改变,例如口感、浓度等。此种改变可能触发商标权人的质量保证义务条款。如果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酒售卖,相关公众可能由于对所收到商品服务的口感、味道、价格、服务环境等不满,对茅台品牌产生负面评价,损害茅台品牌声誉,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若使用人将自己的商标或字号和茅台商标一起使用,即使不至于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饮料或火锅)是茅台公司生产的,也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人和茅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相关公众选择该商品或服务有较多因素是因为茅台酒的知名度或茅台公司商誉,使用人宣传自己将茅台酒作为原料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商业攀附,误导相关公众,并以此获利,构成侵害商标权。”王菲说。

  在王菲看来,如果使用人的宣传、包装行为与茅台商标的核定范围以及商品的设计理念、表达形式的差异,导致茅台商标与商品和权利人的唯一对应性降低,造成对茅台平台精心营造的商业品味和商誉造成贬损,可能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如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则行为人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其中赔偿金额的标准,既可以以侵权人获利为计算依据,也可以权利人损失为依据,根据权利人品牌价值不同,侵权赔偿金存在高于侵权人获利金额的可能。

  记者注意到,还有商家只是告诉顾客,可以从店内购买茅台(按杯或者按瓶)加入火锅中,这样吃起来别有一番风味,但是否选择添加由顾客自行斟酌。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耀明认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添加茅台酒与否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此类销售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瑶看来,如果仅仅是将茅台酒作为原料加入现有食品作为混搭出售,商家宣传时未将“茅台”作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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