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救人却造成受助人损害 法院判决不用担责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A+ | a老人倒地,救还是不救?救!好心救人却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者需要担责吗?
某日凌晨3时许,在湖南省武冈市某村的公路上,83岁的王某横躺在马路中央,情况异常。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向现场群众了解,获得王某侄子小李电话并与其联系,小李又电话通知王某女儿小王。由于小王没有交通工具,便电话请求小李帮忙驾车将其父亲送往医院救治。
在前往医院途中,车辆经过交叉路口,与郑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支气管炎等症状。医院住院67天后,王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去世。
王某的子女遂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李、郑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32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入、出院记录显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即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均显示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因此,案涉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诉请误工费,因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83周岁,无证据体现其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或有从事的行业,法院亦不予支持。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由于事发时系凌晨3时左右,情况紧急,事发地距城区医院较远,在没有交通工具及其他更好的救助措施时,小李帮助小王将王某送去医院救治,整个过程未收取任何费用。法院认为,小李的救助行为系自愿无偿,彰显了优良道德风尚,应予弘扬,故小李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对王某的损失认定共计70793.75元,由郑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被告郑某为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即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过错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法院作出判决,剔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6000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9396.88元。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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