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病离世 老夫妻18年后起诉外孙女分割遗产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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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茹菲娜·艾沙

  阿某是亚某和图某的女儿,2005年,阿某因病离世。阿某去世前已与丈夫艾某离婚,约定女儿小艾由阿某抚养。

  阿某去世时,小艾年仅7岁。虽然之前小艾一直和阿某、亚某、图某共同生活,但阿某去世后,艾某申请变更抚养权,小艾开始和父亲艾某生活。

  阿某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该房屋在艾某名下一直未过户,亚某和图某在该房屋内居住。

  今年3月,亚某和图某考虑小艾已经成年,将小艾和艾某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分割阿某的遗产,艾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立案后,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决定先进行调解。

  阿某去世前已与艾某离婚,两人已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确定该房产属于阿某的个人财产。阿某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阿某的遗产应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阿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母亚某、图某以及女儿小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采取均等分配的原则。因此,阿某的遗产应分为3份,两位老人占有2/3的份额。

  本着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调解。在其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由两位老人所有,艾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位老人一次性向外孙女小艾支付15万元。

  法官提醒

  在分割遗产时须注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一半份额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份额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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