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刻意挖掘扮演者信息 有人主动暴露从幕后走到台前 虚拟主播“人设”该如何保护?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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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年来,虚拟主播在各大视频网站迅速走红,和真人主播不同,虚拟主播的外形多为二次元动漫人物,直播背景画面可以随意切换,每一帧都十分精美。
据业内人士介绍,受限于虚拟技术,目前大部分虚拟主播仍是由真人来扮演,这些真人操纵者被业内称作“中之人”。为了保护虚拟主播的“人设”,“中之人”的真实身份往往被要求严格保密,这也使得中之人成了虚拟主播“套子里的人”……
“中之人”身份不得暴露
一天夜里,北京市居民张漾(化名)收到一条消息提醒:您关注的主播开播啦。
他立刻点进熟悉的直播间。直播间里,动漫形象的主播热情地介绍当夜的直播活动:先唱几首歌,然后一起看主播最近收集的有趣视频。
两年前,张漾偶然看到一条虚拟偶像组合Asoul的视频,立刻被吸引。
“她们会在直播时鼓励我好好吃饭、注意身体、不要摆烂,会每天发动态跟我说早安晚安,会分享今天吃了什么好吃的,学到了什么歌曲,还有各种生活日常。我虽然知道这些可能只是出于角色需要,但这让我心情愉悦就够了。”张漾说。
两年来,张漾已经关注了十几个虚拟主播账号。在他看来,现实中有各种各样的压力,他只想找一个压力缓冲点,虚拟主播的直播间对他来说就是这样的地方。
像张漾一样喜欢虚拟主播的人不在少数。近日,记者随机点进几个虚拟主播的直播间,看到直播间在线人数都在千人以上,而Asoul这样比较知名的虚拟偶像组合,官方账号和主播个人的账号粉丝数则在百万人。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可以开直播跟观众实时互动的虚拟主播,背后都有“中之人”——即在动漫形象的背后,通常有真人通过一系列动作捕捉设备,将表情、声音、动作通过虚拟主播的形象表达出来。“‘中之人’的存在众所周知,但我喜欢的是虚拟形象。”张漾说。
上海居民张林(化名)曾是一位虚拟主播的“中之人”。据她介绍,和现实生活中的明星艺人类似,虚拟主播的直播相当于明星的一些演出活动;“中之人”是虚拟主播的扮演者,需要适应虚拟形象的人设并且扮演好这个角色,“我们通常称虚拟形象为‘皮套’,做出符合这副‘皮套’的言行”。
张林解释说,虚拟形象通常会有独立的人物设定,如果是“个人势”主播(独自运营虚拟形象,没有签约运营公司),虚拟形象的人设与“中之人”本身的关联程度由主播决定;但如果是“企业势”主播(由公司进行运营),则“中之人”的招募方式会影响“中之人”与虚拟形象人设之间的关系。
“开盒博主”专盯“中之人”
“中之人”想保持神秘感,但总有人想揭开这种神秘感。
家住辽宁省沈阳市的洛女士是一名从事虚拟主播行业的“中之人”,曾被人恶意“开盒”(即个人信息被公开)。
2021年12月,洛女士收到来自陌生人的消息,对方称已经掌握洛女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要求洛女士向其支付3800元“封口费”,否则将公开其掌握的信息。洛女士没有向对方支付费用,而是当即报警。
如今,洛女士会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以及垃圾短信。在她看来,自己应该是被认识的人恶意“开盒”公开了她的信息。这件事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她只好换了工作,基本不再运营虚拟主播账号,只是偶尔会发一些录制视频。
在相关“开盒”帖子中,虚拟主播背后的“中之人”私人账号、照片,甚至更私密的联系方式都被公开。帖子下的评论则是一群网友津津乐道:“原来她长这样,是个老阿姨啊”“真人和‘皮套’形象也差太多了,取关了”……
对于这种被恶意“开盒”的现象,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邹琳认为,虚拟主播的表演都是基于“中之人”个性化的文化创作,所以“中之人”本身作为自然人,是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芸阳说,“中之人”作为自然人以及信息主体,理应享有个人信息权,恶意“开盒”已然侵犯了“中之人”的个人信息权。
行业亟须重点监管
除了被恶意“开盒”之外,还有“中之人”在积累了一定粉丝数之后,不甘屈居于幕后,主动暴露自己的身份,进而导致虚拟主播“塌房”。
据张漾介绍,他所关注的Asoul组合就发生过虚拟偶像“中之人”手撕“皮套”的行为,“疑似组合前成员珈乐的“中之人”谭33在自己的私人账号中大量披露虚拟主播工作期间的信息,并且发布所谓爆料帖称待遇差、遭遇压榨,引导粉丝为自己向公司要求涨薪。随后,官方发布了声明予以澄清,珈乐账号也永久休眠”。
对于此类“中之人”的行为,作为虚拟主播运营方的章女士认为,需要提前通过各种机制进行预防。比如,公司与“中之人”签约后,会为“中之人”开设特定的文化课,防止“中之人”直播时触及一些敏感话题以及不道德言行。出现“中之人”有不良行为影响虚拟形象运营,公司可以设立奖罚机制,轻则公开道歉,加强相关培训;重则会走法律程序与“中之人”解除劳务关系,并且回收虚拟形象,施行封存或者替换“中之人”的措施。
还有“中之人”因言行问题直接导致虚拟主播“塌房”。
天津市民李之同(化名)去年接连经历了两次虚拟主播因“中之人”而“塌房”的事件。例如,去年5月,他关注的一位虚拟主播“柏凛Porin”发布视频《关于我消失了半年其实是被拐卖了这件事》引起广泛关注。随后,所属社团发布辟谣声明称,经过警方的查证,该内容不属实。结果,视频平台随即宣布对“柏凛Porin”账号永久封禁。
李之同感叹道:“‘皮套人’终究不是完全的虚拟人或者纸片人,虚拟主播的‘中之人’终究还是真人,‘皮套’也遮不住人的本性。”
福建厦门的尹女士是虚拟主播“桐生可可”的粉丝,“比起她的‘皮’,我更喜欢她的‘魂’”。因为该虚拟主播很会“整活儿”,尹女士会蹲守直播间,甚至在观看直播时打赏了数百元。但是该主播在某一个录制视频中发表了不当言论,此后,该公司其他虚拟主播也受此事牵连,关注度持续下降。“震惊之外还感到很失望。”尹女士说。
在邹琳看来,虚拟主播言行出现问题,“中之人”、运营公司以及直播平台三方都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个人势”主播,如果虚拟主播言行出现问题,“中之人”作为背后主要操控之人,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邹琳认为,公司运营型虚拟主播如果遇上此类问题,需要根据虚拟主播的“中之人”与运营公司签署的合同来进行划分:运营公司与“中之人”签署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出现相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运营公司与“中之人”签署的合同属于主播经济合同,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运营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然后可以根据当时与“中之人”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公司职工的管理规定,对“中之人”进行相应的追偿或是对“中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惩罚。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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