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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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忠新、马二旦:
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撒忠新、马二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0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撒忠新、马二旦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859667元,本息合计135966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撒忠新将自有房产A2区583幢中华路民政小区2-1-101室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本息结清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吕大河、张燕:
原告王丽华诉被告吕大河、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2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7160元;以上共计107160元;3.判令被告按月利率9‰支付从2023年2月8日到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朱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努尔兰·居曼与被告张良、朱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输费203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拖延期间的利息4275元,合计2461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何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登奇诉被告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登奇借款本金29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何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亚雷诉被告刘志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10时 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汤诗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新缘外墙保温材料厂与被告汤诗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5034号)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按银行同期拆解利率计息的利息1977元(21250元×29个月×3.85%÷12);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张峰:
原告赵彦军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6.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太英诉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4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购买冰箱款949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利息,以9499元为基数,按年息3.7%计算,从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总计2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12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3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永刚(男,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805254051)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永刚以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6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916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5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永刚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43031.7元、利息人民币8368.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1399.7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蒋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691026268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蒋芳以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3858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蒋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5620.99元,利息人民币5739.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1360.0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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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虹(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6210300529)
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2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85号】。截至2023年8月8日,王虹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零贰万玖佰零玖元捌角陆分(小写:1020909.8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叁角捌分(小写:19989.38元)(其中复利:232.7元,罚息:423.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捌佰玖拾玖元贰角肆分(小写:1040899.24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王虹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公告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葛绘山(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110220818)
抵押人:杨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205111243)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4175号】。截至2023年8月8日,葛绘山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壹元壹角捌分(335691.18元),利息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捌拾叁元捌角贰分(36883.82元)【其中复利:2256.64元,罚息:793.6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372575.00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葛绘山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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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琴(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307169768)
抵押人:张小双(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304280516)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3号】。截至2023年8月21日,刘小琴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陆佰贰拾元壹角陆分(271620.1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捌拾壹元零肆分(17481.04元)【其中复利:567.69,罚息:568.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壹佰零壹元贰角(289101.20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刘小琴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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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栾辉明(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00828641X)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4号】。截至2023年8月21日,栾辉明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贰佰陆拾肆元叁角陆分(262264.3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叁拾肆元陆角陆分(14934.66元)【其中复利:456.75元,罚息:473.2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零贰分(277199.02)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栾辉明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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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景华(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207266190)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9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302号】。截至2023年8月8日,马景华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玖元贰角叁分(292139.23元),利息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零陆分(26732.06元)【其中复利:1406.38元,罚息:600.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捌佰柒拾壹元贰角玖分(318871.29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马景华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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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付小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911230037)
付明晨,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6205150073)
张淑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6310150024)
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建梅
债务人、抵押人付小龙及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健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年借字第100309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保证人付明晨、张淑英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年保字第100309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付小龙,保证人付明晨、张淑英及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7月1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债务人、抵押人付小龙自2021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915天。截止到2023年7月2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56117.85元、利息39512.05元,本息合计495629.9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姜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911230037)
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建梅
债务人、抵押人姜超及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健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7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年借字第100271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姜超,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7月1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债务人、抵押人姜超自2021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734天。截止到2023年7月2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50386.99元、利息77019.90元,本息合计627406.8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光锋,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910112516);
张敏,女(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003260443)
你们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年借字第100028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1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徐光锋及抵押人张敏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7月1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及抵押人徐光锋自2021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574天。截止到2023年5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25425.59元、利息26207.01元,本息合计451632.6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关广清、(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焦亚妮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2) )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3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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