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好友照片制成表情包并转发 开玩笑超过合理限度被判侵犯名誉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A+  |  a

  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可是一旦过度,就会变成捉弄,甚至可能侵犯名誉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加入单身微信群相识,并多次参加微信群主在线下组织的打牌、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3个微信群里。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对方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其起诉至法院。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的行为具有侮辱性,有损其形象,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且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该行为是朋友间开玩笑,虽未发现被告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该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在原告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撤回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 据《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