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平台直播 因违约赔偿3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葛思彤
时下,不少主播选择与传媒公司签约以获取资源,但主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传媒公司告上法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主播因违约被索赔100万元,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8年11月,主播孙某与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由该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孙某独家网络展示平台,为孙某设立网络视频直播间账号与后台,提供推广资源,并独家代理孙某演艺及视频直播等相关的演艺工作。协议对主播视频直播的方式、礼物获取收益及直播账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合作期为5年。
2021年4月,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孙某擅自在非公司指定直播平台用个人账号直播。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孙某起诉至新市区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培训费1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
庭审中,孙某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其跟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名为经纪合同,实际是劳动合同,应该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应驳回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孙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孙某对于开播的时间、地点、时长以及是否开播均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某文化传媒公司未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孙某收入高低取决于其直播水平,某文化传媒公司不直接掌控和决定孙某的收入金额,双方即使约定有保底收入也是公司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双方属于合作盈利模式,而非劳动关系;最后,双方明确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与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般原则也不一致。
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孙某在一定情形下需要服从公司管理,但该部分管理符合直播行业的平台规则,没有超过必要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双方从人身及经济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双方之间应当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规定,在这起案件中,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案涉收益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
法院结合直播行业的特点以及利益平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孙某给付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30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
法官提醒
法院通常会根据案涉收益情况、双方违约情况、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建议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考虑违约金金额,若约定过高,判决时或不被支持。此外,网络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理应严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未经合作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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