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玫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玫瑰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地华清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甘顺进:
借款人新疆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霖、出质人中地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娟、海南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及保证人三亚玫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海南玫瑰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莹、中地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娟、海南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甘顺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6103013239)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221201号《借款合同》、保20221201号《保证合同》、质20221201号《质押合同》、质20221202号《质押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1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期限于2023年7月8日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止到2023年8月29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逾期罚息人民币721666.67元,合计人民币20721666.67元。【逾期天数:2023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共计17天。罚息计算方式:3000万×24%÷360天×17天=340000元;2023年7月26日借款人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部分逾期罚息85000元,尚欠付剩余本金2000万元,欠付逾期罚息255000元。逾期天数: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共计35天。罚息计算方式:2000万×24%÷360天×35天=466666.67元,罚息共计721666.67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丝路大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亚玫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玫瑰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地华清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顺进:
借款人新疆丝路大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寨清、出质人中地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娟、海南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及保证人三亚玫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海南玫瑰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莹、中地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娟、海南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顺进、新疆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霖、甘顺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6103013239)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3年1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221203号《借款合同》、保20221202号《保证合同》、质20221201号《质押合同》、质20221202号《质押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13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期限于2023年7月15日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止到2023年8月29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整,逾期罚息人民币900000元,合计人民币30900000元。【逾期天数:二、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8月29日,共45天;罚息计算方式:3000万×24%÷360天×45天=900000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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