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地怎么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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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夫妻离婚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联合承包的地归谁?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时年50岁的李某某(女)与52岁的张某某(男)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家中房产归儿子小张所有,两人承包的300亩地由3人轮流种植。

  2017年12月,小张因病去世。此后,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越来越差。自2019年起,张某某不允许李某某耕种承包地。

  协商多次未果后,今年6月,李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额敏县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10亩口粮地。

  法院查明,两人在当地联合承包了300亩土地,还分得10亩口粮地。但两人离婚时,仅对承包地作了简单处置,对口粮地约定不明。并且,离婚后,10亩口粮地一直由张某某种植。

  “离婚时,说好了房产给儿子,现在儿子没了,房子一直由她住着,如果口粮地也给她,我损失就大了。”张某某称,他要以口粮地换房屋。

  承办法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本案中,李某某和张某某产生争议的房屋分割与土地经营权是两个法律问题,不应混淆。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于今年11月前返还李某某的口粮地8亩,并支付李某某自2019年起至2023年间的承包费1万元,对于张某某主张的房产,法官建议两人在该案处理完毕后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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