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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6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保证人:新疆钰田布艺花卉有限公司、何锡铭、张芳、 麦麦提斯迪克·吾吉斯依提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农村新借字第002号]、《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农信借(保)字第002号],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洛证字第50-51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7月18日仍欠本金人民币499902.63元、利息人民币9646.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9548.9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194号
联系人:崔彬新、丁彩萍
联系电话:13899459006、181977106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保证人:和田炳麟发制品有限公司、苏美、张炎培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1月30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农信借字借第004号]、《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农信借(保)字第004号],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洛证字第310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7月18日仍欠本金人民币359764.68元、利息人民币7545.8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7310.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194号
联系人:崔彬新、丁彩萍
联系电话:13899459006、181977106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保证人:新疆富龙布艺仿真花果有限公司、陈在鑫、钟晓文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农信借字第001号]、《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农信借(保)字第001号],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洛证字第52-53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7月18日仍欠本金人民币499866.05元、利息人民币10244.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0110.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194号
联系人:丁彩萍、崔彬新
联系电话:18197710665、13899459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公 告
新疆昌源盈谷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李辰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8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遗失公告
1、常雪娇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01201511956558,现声明作废。
2、乌苏市公安局木拉丁·阿依别克遗失警官证,证号:100760,警官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8日,现声明作废。
3、新疆法色玛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公章号码:6501020243195,现声明作废。
4、新疆法色玛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合同章,合同章号码:6501020243197, 现声明作废。
5、新疆法色玛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私章,法人姓名:麦尔哈巴·那斯尔,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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