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5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2号

  借款人(抵押人):谭薇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谭薇、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610012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6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7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8日、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3990.6元;利息人民币6182.16元、罚息人民币121.9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1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马秉智(借款人、抵押人):

  你于2023年3月2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773号。

  根据典当合同及当票的约定,你应于2023年6月28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但你违反了约定,截至到2023年8月31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综合费用24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600000元×2.0%÷30天×6天=24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31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5日

  分类公告

  ●本人马云魁,男,身份证号:654121198310011417,于2021年12月28日向喀什华凌家居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租金12663.04元,管理费5448.96元,票号:0437097,0437098;现票据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杨洪标,男,身份证号:372930198303252192,于2021年5月6日向喀什华凌家居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诚意金50000元整,票号:1328312;现票据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周自友,男,身份证号:413021196312060714,于2020年6月14日向喀什华凌家居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诚意金50000元整,票号:0829623;现票据丢失声明作废。

  送达公告

  程红玉:

  本委受理高洁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已搬离原住地,现住址不详、电话停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哈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哈密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注销公告

  兹有新疆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8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8953347K。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现因经营不善,准备注销。现由王鹏(清算组负责人)、郝瑞娟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号万国大厦12层C座。联系电话:0991一2841880。特此公告!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