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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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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77号

  借款人(抵押人):姚彦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姚彦鹏、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268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690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0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0340.5元;利息人民币7069.74元、罚息人民币27.3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周栋:

  本院受理原告李泉清诉被告周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4002 民初 6298 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16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6 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吴小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4002 民初 6039 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北京时间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5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周星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4002民初 6042 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北京时间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511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张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航诉被告张建江、新疆漠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张洪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民诉被告张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辛延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华英与被上诉人巴黎、辛延春,原审被告人潘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40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载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华英负担。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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