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还是“搭便车”? 利用经典著作应避免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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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经典武侠情景剧《武林外传》的官微抛出一则情况说明,直指某卫视一档综艺节目侵权。某影业投资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某文化科技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在这份情况说明中措辞严厉:“典型的重复侵权”“熟视无睹”“彻底无视”“攀附”“故意侵权”……

  被指攀附获取利益

  《武林外传》是一部于2006年首播的章回体古装情景喜剧,在开播后收视率一路飙升,成为国民喜剧。至今,它在豆瓣网上依旧有9.5分的高评价。

  有着如此高的热度,《武林外传》难逃“被蹭”的命运。受访专家均用“搭便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词汇来形容某卫视的一些行为,如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说:“这种做法,让公众以为某卫视的综艺节目与《武林外传》有关联,易造成混淆。”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指出,某卫视的上述做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看来,不止上述行为,在情况说明中被指侵犯著作权的那些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林外传》方面就在情况说明中指出,“某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该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

  是否合理使用存疑

  《武林外传》方面的控诉提及最多的是“著作权侵权”。那么,情况说明中所提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能成立呢?

  黄玉烨说,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视听作品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除了影视剧整体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的音乐、剧本、表演者的表演等也受到保护,对其进行使用均应取得授权。某卫视未经许可将《武林外传》中包含的各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

  “根据情况说明,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多次、大量播放《武林外传》原剧,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未经许可就多次、大量播放,显然侵犯了其著作权。”黄玉烨说。

  赵占领也认为,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涉及著作权侵权。

  无视侵权预警上线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按照《武林外传》方面的说法,某卫视存在“明知故犯”的问题。

  根据情况说明,该节目系某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开播前两天,某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该节目第一期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某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

  黄玉烨认为,据此应承担“更严厉的侵权责任”。赵占领也指出,如收到预警邮件仍上线涉嫌侵权综艺节目,是其存在主观过错且恶性较强的证据,对于侵权人认定及赔偿金额“均有直接关系”。

  据8月30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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