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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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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3〕79号

  天山区中泉街佳佳妮餐厅: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2〕第793号(伊力哈木·阿卜杜热依木)、第795号(吐尔逊·加马力)、第796号(任政峰)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3〕78号

  天山区光明路劳道兄老弟拌面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804号(亚森·卡斯木)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11:0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公 告

  新疆斯文开疆娱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阿力哈尔·哈达尔别克、高惠风、邵天友、唐明灵、唐淑娥、王贺云、尚新成、王宝金、王华茹、王兰、魏新香、张国荣、张香玲、朱俊霞、邹记红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3〕第447-1、447-2、476-1、476-2、476-3、476-4、476-5、476-6、476-7、476-8、476-9、476-10、476-11、476-12、476-1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公 告

  新疆仓多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雪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73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0时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核 实 债 务 通 知 书

  债务人、抵押人:陈朝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403241222)。

  债务人、抵押人陈朝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403241222)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15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3年7月26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25436.48元,利息:6152.78元,罚息:98.53元,合计:231687.79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吴勇(借款人、抵押人):

  你于2013年8月2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钢支]支行[2013]年[91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3263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期限为30年,2013年08月02日至2043年08月02日到期。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止到2023年7月04日,债务人尚欠本金349972.74元,利息16292.86元,合计366265.60元及自2023年07月05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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