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78号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田敏、侯志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田敏、侯志、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202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9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4828.29元;利息人民币5432.76元、罚息人民币10.9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79号
借款人(抵押人):冯园园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冯园园、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230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8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8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4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3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0253.2元;利息人民币4068.85元、罚息人民币17.2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9日
氩气提纯过程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3年7月31日,受新疆中科富晶气体有限公司的委托,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氩气提纯过程配套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详见: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1891;(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工,联系电话:13079945757。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地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公众范围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建设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于工
联系电话:13079945757
电子信箱:1520082627@qq.com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至10个工作日。
新疆中科富晶气体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部长沙卡利耶夫
- 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自治区“十五五”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编制等
- 新疆日报评论员文章:为民情怀在接力中永续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暨自治区文化润疆领导小组会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