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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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乌鲁木齐金丰源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雪婷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8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公 告

  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好汉冒菜食品店:

  本委已受理冯小溪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误工费、交通费与资料复印费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699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0: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公 告

  天山区中山路蒲桃集餐厅: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757号(苏涛)、第837号(唐晓凤)、第838号(万树博)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公 告

  新疆三和时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马胡子、马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3]第404号、米劳人仲字[2023]第405号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通 告

  我公司派遣至新疆艺术学院员工黄蓉,身份证号:650105198506120726,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已旷工达13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新疆艺术学院员工努尔江·克力木,身份证:654222196908090546;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里米提,身份证:653127198405050918;祖丽皮努尔·库尔班江,身份证:653022199708011382;离职后未到我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我公司决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告。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9号

  借款人(抵押人):任强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房玉霞

  保证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任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房玉霞、保证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510002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06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3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61600.57元;利息人民币51943.53元、罚息人民币5980.1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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