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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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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0号

借款人(抵押人):郝永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郝永亮、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816000071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2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9557.77元;利息人民币18256.38元、罚息人民币22.9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1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高文、张影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高文、张影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816000106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6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4172.22元;利息人民币12546.25元、罚息人民币19.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5日

阿布都艾尼·买买提:

本院受理原告苏菲艳·伊马木尼亚孜诉被告阿布都艾尼·买买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00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张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孝诉被告新疆漠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建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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