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A+ | a法院公告
俞兆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俞兆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6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俞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9644.26元,承担违约金142219.75元,两项合计271864.01元。并以欠款129644.2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1‰计算利息;2.被告俞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支付保费2472.74元,承担利息2712.6元,两项合计5185.34元,并以欠款2472.7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1‰计算利息;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12元,由俞兆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王福斌、杨艳丽:
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福斌、杨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石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500000元,承担利息69984.06元,两项合计1569984.06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利息;2.被告马俊、柴仓畔、杨艳丽、王福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38元、公告费700元,由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1元,石秀梅负担19627元,马俊、柴仓畔、杨艳丽、王福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蒋成祥:
本院审理原告朱贵荣诉蒋成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260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张东河:
原告张金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2023)新232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东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金国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31650元,合计81650元,并自2022年2月20日起,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83‰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驳回原告张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64元,由被告张东河负担3229元,原告张金国负担3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王福斌、杨艳丽:
原告陶国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2023)新2325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王福斌、杨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陶国鹏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34973元,合计114973元,并自2023年3月21日起,以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驳回原告陶国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688元,由被告王福斌、杨艳丽负担3155元,原告陶国鹏负担533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王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王有福支付劳务费18个月×3000元/月=54000元;2.被告王有福支付好处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9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市亚中商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合提努尔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市亚中商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原告巴合提努尔与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市亚中商城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7月19日解除;2.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市亚中商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巴合提努尔返还货款799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骆德存、石艳花、骆晓磊:
原告窦明贵与被告骆德存、石艳花、骆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新2325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骆德存、石艳花、骆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窦明贵返还借款本金145000元、支付利息43442元,两项合计为188442元;并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窦明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被告骆德存、石艳花、骆晓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名京实业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方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谢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名京实业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8974.22元。案件受理费1524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974元由被告谢方正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梁新兵:
本院审理原告祁德林诉梁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920元及利息(按20‰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135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刘建礼:
本院受理原告朱荣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8民初6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王敏:
原告周涛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5月 17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之间共计 516 天的逾期还款利息5160元(100000元×0.0365/365×516=5160);3.被告承担自 2023 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3.65%计算;4.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王世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如海与被告王世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世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管如海偿还借款 98000元;2.被告王世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管如海支付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以9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 0.015%计算);3.被告王世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管如海支付公告费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王世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张国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国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明中偿还欠款62800元;2.被告张国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明中支付逾期利息17394元,并以62800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2年5月2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为止;3.保全费871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张国宝承担;4.驳回原告王明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被告张国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马彦荣:
原告李玉中与被告马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3764.28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5月7日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息为22023元(403764.28元×17个月×3.85%/12);3.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息的利息;4、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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