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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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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丁斌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签订了合同编号:3301201919130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27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8月14日仍欠本金人民币609640.62元、利息人民币2502.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12143.0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执行完毕前或债务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 杨立刚

  保证人:乌鲁木齐恒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签订了合同编号:3301202018624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606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8月14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77997.59元、利息人民币599.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8596.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执行完毕前或债务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7号

  借款人(抵押人):冉军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冉军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416000049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65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8984.92元;利息人民币6765.69元、罚息人民币10.1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4日

  遗失公告

  1、阿娅库孜遗失出生证,出生证编号:M650045830,出生时间:2012年8月19日 0时08分,出生地点:武警新疆总队医院,现声明作废。

  2、阿克苏市艾力达尔投资有限公司遗失公章, 公章编号:6529010009194,先声明作废。

  3、泽普县阿依库勒乡夏依旦村喀哈尔·麦麦提名下的新QYG907车的气证丢失气瓶制造编号:ID170520082,先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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