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未经同意以顾客照片做商业宣传 法院判决:书面道歉+赔偿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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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自媒体产业已成为新兴行业。大众传播、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容易,但同时自媒体的开放性、传播性和时效性也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例如网络暴力、肖像权侵害等。近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2021年,原告张某在被告照相馆拍摄证件照后,被告未将张某证件照底片删除,且未经张某同意,于2021年8月私自在其拥有1300多名粉丝的抖音账号,以原告的证件照为素材制作短视频公开发布。

  虽然照相馆现已关门歇业,但抖音账号仍然存续,并未注销。张某遂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照相馆删除侵权视频、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对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交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本地区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将书面道歉信交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为扩大照相馆影响,未经原告同意,以原告的证件照为素材,制作视频在抖音账号发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被告实际增收与否,并不影响其侵权事实的成立。

  被告对原告的肖像虽无丑化、污损行为,但与未经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公开肖像,分属两种不同的侵权方式,被告以此否认对原告构成侵权,属偷换概念。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据8月21日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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