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 法庭上“明算账”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恋爱期间共同居住在一起,分手后能要求另一方承担同居期间的房租吗?
许某和姜某曾经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姜某曾在女友许某租住的房屋内与其共同生活6个月。其间,许某给姜某借款4万元。后来,两人分手,姜某仅向许某归还了1万元。许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于近日将姜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3万元。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解。
调解中,姜某提出,恋爱期间,自己给对方买了包和首饰等礼物,还多次转账,转账金额共计2.4万元。
许某表示,姜某送给自己的礼物都是其自愿行为,而转账也发生在自己生日、七夕节等特殊日子,金额为“520”“1314”,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不应要回。
法官告诉姜某,其在恋爱期间向许某赠送礼物和特定金额的转账,本质上是其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
此后,双方重新计算,均认可除去“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外,共计转账8200元。姜某同意在扣除这部分钱款后向许某还款2.18万元。
此时,许某提出,姜某曾与其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了6个月,她要求姜某承担这期间房屋租金的一半,共计4500元。
姜某表示,自己在乌市有居住的房屋,他是在许某的要求下,才住进其租住的房屋,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法官告诉姜某,双方同居期间,租赁的房屋费用理应双方共同承担,除非一方明确表示由自己承担。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许某曾表示自己承担同居期间的全部房租,因此姜某应当承担同居期间一半的房屋租赁费用。
经法官释法析理,姜某同意承担4500元房租。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姜某向许某归还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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