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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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新疆云中钙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州南振钙业有限公司、新疆云中钙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公司)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退还预付货款410392.88元,违约金82078.52元,合计492471.4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史玉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文与被告杨萍、史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杨萍、史玉兵偿还43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43000元×0.0055×84个月=19866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6时在本院执行局四楼 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发宝与被告谢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23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 14.6%计算;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罗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磊与被告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51975元;3.利息承担至本案借款还清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0500元5.由被告承担律师费2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84475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8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盛万勋: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盛万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25140.69元(截至2023年4月);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7元(垫付款25140.69×5%);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保全申请费2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送达费、邮寄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1时在本院一楼112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陈文华、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马林与被告陈文华、武桂娟、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喜多粒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文华、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马林借款7985000元;2.被告陈文华、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马林利息1378,743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0‰向原告马林支付202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被告陈文华、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马林保全费5000元;4.被告武桂娟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5.被告新疆喜多粒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驳回原告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49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林负担3677元,被告陈文华、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72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刘彦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开忠诉你、马福刚、颜永静、吴致新、刘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8民初5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时劲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华诉被告时劲松、江雪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6192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6月23日暂计至2023年6月23日,本息合计491920元(430000元×12个月×0.012);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冯永志、吕春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艳与你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吕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艳艳借款本金236000元,并以23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支付2022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2.被告吕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艳艳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被告冯永志、聂国春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4.驳回原告张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吕春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魏鸥:

  原告昌吉市俊泰商行与被告魏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魏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俊泰商行货款5680元;2.被告魏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俊泰商行逾期利息899.71元;3.被告魏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昌吉市俊泰商行支付以货款本金5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2023年2月4日至货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被告魏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俊泰商行保全费101元;5.驳回原告昌吉市俊泰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魏鸥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明诉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12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利息111027元(550000元×4.75%=26125元/12个月×51个月=111027元);3.判决被告以550000元为基数,年息4.75%计算自2023年3月26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高继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取得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鸡所用药品款人民币11556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6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邱月,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208023525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3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邱月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举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1106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48年4月 1日,贷款金额捌拾壹万元整(81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了(2018)新证经字第99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邱月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邱月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1106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2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402150748

  抵押人:肉斯坦木·克力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8406020319

  我行于2017年6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抵押人肉斯坦木·克力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581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22日至2047年8月21日,贷款金额伍拾陆万元整(5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22日出具(2017)新证经字第187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抵押人肉斯坦木·克力木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581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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