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7
A+ | a法院公告
李海燕:
原告王秀荣诉被告李海燕、宋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秀荣偿还借款70500元;2.被告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王秀荣支付利息1086元;3.被告李海燕向原告王秀荣支付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4.被告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王秀荣支付保全费1027元;5.驳回原告王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9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李海燕负担2009元,原告负担9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李百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李百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2462元(截止2023年2月);2.被告支付违约金246.2元(原告垫付被告银行贷款2462元x10%);3.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4.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2元,上述合计3160.2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送达费邮寄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李婉玉:
本院受理原告龙运英与被告李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李婉玉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邵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洪贵与被告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洪贵支付货款44986.2元;2.驳回原告宋洪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宋洪贵负担129元,由被告邵丽负担925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邵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席生祥、朱雪霞、穆建新、陈国玲、王金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生祥、朱雪霞、穆建新、陈国玲、王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席生祥、朱雪霞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28135.42元(截至2023年2月15日),合计49135.42元;2.判令被告席生祥、朱雪霞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本金21000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12.567057‰,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穆建新、陈国玲、王金伟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被告席生祥、朱雪霞、穆建新、陈国玲、王金伟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500元,以及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江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贤怀与被告江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江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韩贤怀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被告江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9日起按年息3.55%向原告韩贤怀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韩贤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 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494元,由被告江经明负担2875元,由原告韩贤怀负担26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康诉你、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6400(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以上合计246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自2023年5月24日起继续以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4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李自琴: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自琴给付追偿款140900元,从2023年4月26日开始每月按15‰承担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及送达费等一切有关追偿产生的费用。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0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公证公告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韦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604142016)
抵押人:贾晓菲(女,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007289529)
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韦军、抵押人贾晓菲以及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9年5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2673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1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韦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6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7412.88元,利息人民币9070.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6483.8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萨力·阿卜杜热合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407280633)
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萨力·阿卜杜热合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463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3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萨力·阿卜杜热合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6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34590.18元,利息人民币33344.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67934.7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珍(女,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8412111320)
债务人、抵押人马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2年8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3936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854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珍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5月3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16479.07元,利息人民币7072.1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3551.1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红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506071829)
保证人: 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红艳以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8年4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457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2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红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由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6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75159.51元,利息人民币33444.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08603.8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车云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112116216)
抵押人:金本娟(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510120700)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车云江、抵押人金本娟以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6年12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5397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476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车云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由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5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0314.83元,利息人民币33156.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3470.9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谢仁·麦提尼亚孜(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303066216)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谢仁·麦提尼亚孜以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1382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258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谢仁·麦提尼亚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6月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25445.97元,利息人民币20063.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45509.7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