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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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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78号

  借款人(抵押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501100022

  共同借款人:阿卜杜巴斯提·麦麦提热伊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5199704051010

  借款人(抵押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共同借款人阿卜杜巴斯提·麦麦提热伊木与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B807182121000014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HT8071830210000339号《借款合同》,借款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共同借款人阿卜杜巴斯提·麦麦提热伊木向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6年11月2日止。抵押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以名下的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3550号】。

  截止2023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阿卜杜巴斯提·麦麦提热伊木已连续12期未向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期偿还贷款,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阿卜杜巴斯提·麦麦提热伊木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派孜拉提·艾克拜尔、阿卜杜巴斯提·麦麦提热伊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欠缴利息等费用,截止核实债务之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现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债务人偿还截止2023年7月5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捌万玖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捌分(¥89932.98元),利息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伍元叁角捌分(¥7355.3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捌拾捌元叁角陆分(¥97288.36元),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谭莉群、王艳红

  联系电话:18097600207、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8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甘慧娟,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812174425

  保证人:新疆创科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甘慧娟,保证人新疆创科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5月7日签订了编号:40001F220442《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820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创科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52年5月7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445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甘慧娟,保证人新疆创科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止至 2023年7月25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及未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合计811706.51元,逾期利息 19880.05元、未还本金罚息8.53 元,未还利息罚息 113.37元,共计欠款:831708.46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7月25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6日

  公 告

  华凌公馆全体业主:

  我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新疆法制报所发公告,现因内容有误,现重新公告如下:

  华凌公馆(南湖小区A区)地下车位的车道、楼梯间、电梯、风机房、风井、管道井、值班室、水箱、前室、外半墙等公共区域共有面积37584.69平方米,为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特此公告!

  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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