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前妻探望孩子被诉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6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夫妻离婚协议里没有约定探望,就不能探望孩子吗?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孙某某与丈夫吴某某生下孩子吴某。今年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吴某由吴某某抚养,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探望一事。
之后,孙某某多次想探望孩子,但吴某某以离婚协议中未约定为由拒绝。7月初,孙某某将吴某某起诉至额敏县法院,以维护探望权。
“我们离婚时没有约定探望,而且她总带孩子出去玩,影响孩子的学习。”庭审中,吴某某辩解道。
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离婚时未明确约定探望事宜,但孙某某仍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了解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情况。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最终,孙某某和吴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享有探望权,除寒暑假外,每月可探望4次;节假日可探望一次,不少于一天;寒暑假各探望一次,一次10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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