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法院:不能理所应当认为是赠与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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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母亲起诉独子要求返还购房款
杨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子。小杨是杨母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杨母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2017年,留学回国的小杨参加工作。想到儿子小杨已到适婚年龄,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杨母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生活。
2018年5月,杨母名下的房子卖出,卖得370万元。之后,杨母分多笔将卖房的370万元转账给小杨,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小杨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小杨单独所有。
2019年6月,小杨结婚,杨母与小杨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小杨的妻子就与杨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随着婆媳矛盾激化,小杨与母亲的关系不断恶化。之后,小杨和妻子搬离通州区的房子。此后2年多的时间里,小杨与母亲再无来往,有事情都是通过其他亲属转达。小杨曾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杨母从房子里搬出去。
2022年,为了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小杨给亲属发微信,提出三个解决方案,其中第三个方案明确写明:“把通州区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小杨还在微信里说:“如果三个方案我妈都不同意,一个月后我将上法院起诉她。”
得知小杨的微信内容,杨母彻底心寒,于是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杨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购房款算借款还是赠与?
庭审中,杨母和儿子小杨对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杨母认为自己从未表明370万元是赠与给小杨的,应认定为借款;小杨则认为,这370万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
杨母表示,由于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条。虽然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杨母还表示,自己名下已没有住房,儿子小杨又与自己关系不睦,自己无权处置小杨名下的房屋,随时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风险。庭审中,杨母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小杨认为,自己与母亲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母亲出售名下房屋是为了给自己购买婚房,自己从未有过向母亲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任何口头约定,此外,母亲也从未向自己催要过这笔钱。因此,小杨认为这笔钱是母亲赠与自己的。小杨表示,杨母将钱款转给自己时,正值自己准备结婚,作为母亲,为孩子置办房产是风俗习惯,而且这笔钱也会作为新组成家庭的启动资金,是母亲对孩子开始新生活的资助和赠与。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被认定为借款 判决儿子返还
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母转给儿子小杨用以购房的37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杨母依据转账凭证及小杨向其亲属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小杨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小杨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小杨并无证据证明杨母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小杨在与其亲属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区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小杨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母,故小杨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对父母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本案中,杨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小杨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东城区法院认定杨母向小杨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小杨返还杨母借款本金370万元。
■阅读延伸 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较为普遍。当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时,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法院审理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仅起诉子女一方返还出资。前述案例就是此种情形。因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故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父母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分析,兼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结果公平和敬老爱老的价值导向,但要注意排除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起诉子女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这种情形提供了裁判依据。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己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为人子女者,应当对父母的资助心怀感恩,不能认为父母的出资是理所应当,更不能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一味索取、不知回报。 据8月14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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