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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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热依汗·吐尔逊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9152147)

  保证人:莫合塔尔·沙塔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40531651X)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热依汗·吐尔逊江、保证人莫合塔尔·沙塔尔于2022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2035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热依汗·吐尔逊江、保证人莫合塔尔·沙塔尔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整,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利率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抵押物为登记在热依汗·吐尔逊江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350号高层住宅综合楼二单元20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309051号】的房地产。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142号]。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出典人、抵押人)热依汗·吐尔逊江、保证人莫合塔尔·沙塔尔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出典人、抵押人)热依汗·吐尔逊江、保证人莫合塔尔·沙塔尔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7月12日,(出典人、抵押人)热依汗·吐尔逊江、保证人莫合塔尔·沙塔尔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2880元(利息计算方式:(600000元×0.3%)/30天×48天=288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12日);综合费用 : 9408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600000元×0.98%)/30天×48天=9408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12日),合计人民币 :612288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 徐新红;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王小文(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208212330)

  张 丽(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207115523)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家祥与(出典人、抵押人)王小文、张丽于2022年6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2028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小文、张丽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王小文、张丽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0号“普罗旺斯”住宅小区3#楼2单元7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03967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158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王小文、张丽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王小文、张丽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7月25日,出典人、抵押人王小文、张丽尚欠款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425元(利息计算方式:(250000元×0.3%)/30×17天=4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25日)、综合费用 :2125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50000元×1.5%)/30×17天=2125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25日),合计人民币:25255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徐新红;0991-2824506、13639920752赵 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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