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 新疆 正文

我区出台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人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蕾   发布时间:2023-08-12

A+  |  a

  新疆法制报网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蕾)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明确在新疆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公证或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人员可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上述文件明确,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每一级职称评审条件对申请人法学理论、专业知识、实践能力、业绩成果等,均在原有基础上有不同程度提高。

  文件还明确了因受到行政处罚、执业考核不合格、申报材料造假等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的情形,要求申请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目前,全区共有327名公证员、575名司法鉴定人,已获得专业职称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分别占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总数的42.8%和70.9%。


责任编辑 杨慧萍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