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真的“羊妈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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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佳欣 张安琪
内蒙古自治区有一家“羊妈妈”公司,克拉玛依市有一家“羊妈妈”店铺,一个商标两个营业场所,两家是一家?还是存在不正当竞争?
今年4月,内蒙古某公司以其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起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5月31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案件。
内蒙古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该公司主要研发骆驼奶系列产品,开发出“羊妈妈”骆驼奶系列,享有“羊妈妈”商标专用权。自成立以来,持续多年对“羊妈妈”商标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
经营中,内蒙古某公司发现,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冒用“羊妈妈”商标谋取利益,于是立即收集证据,将该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1年起,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在未经内蒙古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克拉玛依市开设实体店铺销售驼奶粉等商品,并突出使用“羊妈妈”作为店面招牌,且在其抖音账号名称、抖音店铺、微信朋友圈店铺等媒介中大量突出使用“羊妈妈”标识,还在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等媒介,为其销售的驼奶粉等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开设名称为“羊妈妈新疆驼奶粉专卖店No.1”等店铺。
法院审理查明,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未经内蒙古某公司许可,在经营奶粉、奶片等奶制品过程中,其实体店铺的店招、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突出使用与内蒙古某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内蒙古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在明知内蒙古某公司“羊妈妈”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不但不合理避让,反而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的“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于2023年6月15日之前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于2023年6月8日前向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40000元。目前,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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