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同等责任下该谁赔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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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俊茹

  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7月的一天,薛某驾驶车辆与马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薛某为维修汽车支付7380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维修费用后,与薛某签署代位求偿协议,向马某追偿。

  保险公司认为,马某与薛某负同等责任,因此马某应当承担汽车维修费用的一半。

  马某认为,车辆定损及维修过程中,薛某并未通知自己参与,对这笔维修费他不认可。

  保险公司将马某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该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前提是,薛某对马某有追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马某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薛某作为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其控制交通事故危险能力和避险义务应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一方。因此,薛某对马某不具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虽已履行了理赔义务,但没有权利向马某主张代位求偿。

  今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起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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