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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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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广兴,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011022079

  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祖国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01P10220190017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5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7万元,贷款期限:2019年5月13日至2029年5月13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2020年2月至2023年6月出现累计违约还款10期及以上,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分别向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送达了《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7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276928.15元、利息人民币15532.96元、罚息人民币1402.23元,欠息复利人民币734.66元,合计逾欠贷款本息29459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公告费、邮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公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新疆国飞钻探服务有限公司、潘勇(新疆国飞钻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承包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计文勇、许东亚等 15 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国飞钻探服务有限公司、潘勇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28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计文勇、许东亚、张军、王栋等 15 人支付自 2023 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的工资4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11时30分在莎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净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五家渠西部音乐餐吧: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郭天勇诉被申请人五家渠西部音乐餐吧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10日

  遗失公告

  1.吴宜璠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 :33102052103773,现声明作废。

  2.刘丽萍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4020091187579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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