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法制报栏目 > 1版 正文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9

A+  |  a

  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网信办8日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同时,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