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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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研发楼8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2239520C
负责人:程云华
抵押人: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1号楼1、2门-1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759734929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587000000.00元(伍亿捌仟柒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由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6月23日签订了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1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100019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9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借款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1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延期,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3年6月22日签订了编号:2023年补字第100033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延期金额人民币587000000.00元(伍亿捌仟柒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1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5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6日贷款逾期5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87000000.00元(伍亿捌仟柒佰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24888800.00元(贰仟肆佰捌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880500.00元(捌拾捌万零伍佰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612769300.00元(陆亿壹仟贰佰柒拾陆万玖仟叁佰元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7月2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46000元(肆万陆仟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发出此通知,向你们(公司)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瑛,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8080926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955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7月22日至2044年7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5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588013.33 元、利息31925.76 元,合计人民币619939.09 元(大写:陆拾壹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元零玖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金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9258664A,法定代表人:陈炜
保证人:陈炜,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12070052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金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炜、保证人陈炜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第0301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抵字第03011号《抵押合同》及2019年保字第0301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23号】。
借款人新疆金族投资有限公司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贰亿伍仟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9年1月23日止,月利率5.92083‰,按月付息,抵押人新疆金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九十七套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保证人陈炜自愿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因借款人新疆金族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中长期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2023年7月27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25974133.4元、利息46606022.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2580155.76元(大写:贰亿柒仟贰佰伍拾捌万零壹佰伍拾伍元柒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23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8935912918王芳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蔡海兵、郭一霏
借款人、抵押人:蔡海兵,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310245535
借款人、抵押人:郭一霏,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903150524
因债务人、抵押人蔡海兵、郭一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0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吕王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了合 同 编 号:6599227Q121044266739号《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528号。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7月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050487. 49元、利息人民币40139.57元、罚息人民币1115.33元,合计人民币 1091742.39 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周新湖
借款人、抵押人:张庆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60515008X
借款人、抵押人:周新湖,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01084030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庆华、周新湖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1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小芸、杨卫刚
借款人、抵押人:马小芸,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9021341
借款人、抵押人:杨卫刚,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603263216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小芸、杨卫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1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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