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精准抗诉 解决当事人劳务纠纷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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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王珊珊)7月2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请抗诉的一起维护劳动者薪酬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获法院改判。

  2017年6月,务工人员马某龙与新疆某产业物流园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园公司)口头约定,为其提供劳务服务,劳务费共计53196元。双方结算时,物流园公司仅支付22455元。马某龙将物流园公司诉至某法院,请求物流园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并提供《建筑工程结算单》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马某龙不服,向新市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官接到申请材料后迅速展开调查,调取案卷材料和相关判例,发现某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原告王某斌同样提供了《建筑工程结算单》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且工程名称、结算单签字处的成员签名都与马某龙出具的《建筑工程结算单》相同,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斌与物流园公司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基于王某斌案判决以及本案其他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认定马某龙与物流园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物流园公司应当向马某龙支付劳务费。于是,新市区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法院依法对该案重新审理,最终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依法作出改判:撤销原判,判令物流园公司向马某龙支付劳务费30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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