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新疆海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凤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凤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丁永凤,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409271228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新疆海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国宏及抵押人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永凤、保证人丁永凤、邓国宏于2020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44-1号《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20年授字第010044号《授信协议》、2020年抵字第01004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人丁永凤、邓国宏于2020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署了编号:2020年保字第010044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玖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期12个月,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1年5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44-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新疆海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永凤及抵押人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永凤、保证人丁永凤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5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展字第010063号《贷款展期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063号《担保合同》,上述协议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借款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展期期限为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展期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8月1日,借款人已连续结欠我行展期贷款本息人民币共计96,853,498.28元(其中借款本金88,798,514.37元、利息8,054,983.91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8月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125)*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125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002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中油化工集团中泉通讯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63601536E,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保证人:杨青,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4607012129
保证人:杨彬,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03141813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展字第010018号《贷款展期合同》、编号为:2022年保字第010018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90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仍未偿还完毕以上借款本息。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3年7月26日欠款本金49991371.87元,利息13785713.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3777084.90元,2023年7月2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3699959339 0991-282579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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