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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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赵瑞刚:

  原告贾晓琴与被告赵瑞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37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贾晓琴与被告赵瑞刚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赵涵宇由原告贾晓琴抚养,被告赵瑞刚自2023年8月起至婚生子赵涵宇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给付);3.驳回原告贾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贾晓琴负担355元,赵瑞刚负担3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魏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健与被告魏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健支付误工费、营养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魏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魏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继连与被告魏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继连支付误工费、营养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魏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40000元;2.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驳回原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1元,由原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51元,由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姚辉、娄树芳、昌吉市杰安信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昆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佩强与被告姚辉、娄树芳、昌吉市杰安信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昆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佩强借款本金51125.94 元;2.被告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51125.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李佩强自2021年4月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李佩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姚辉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宿宏祥: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宿宏祥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13.59元(截至2023年2月8日);2.被告宿宏祥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428元。本案受理费81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宿宏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马清军: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清军、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清军、马秀英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808.74元、利息64036.20元(截至2023年2月20日);2.被告马清军、马秀英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标准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马清军、马秀英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保全费1239元。本案受理费3177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马清军、马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钱源: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493号原告赵真诉被告钱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钱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真偿还借款本金74380元;2.被告钱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真支付利息5712.38元;3.驳回原告赵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齐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被告齐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0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13206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606202812

  保证人:新疆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64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肆仟元整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7日。保证人新疆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赵新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2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158312.18元、利息8324.19元,合计人民币166636.37元(大写:壹拾陆万陆仟陆佰叁拾陆元叁角柒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玉龙,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911204017

  抵押人:杨霞霞,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9080280027

  保证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2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777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2月28日至2032年2月28日。保证人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玉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8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8日欠款本金294164.43元、利息17148.94元,合计人民币311313.37元(大写:叁拾壹万壹仟叁佰壹拾叁元叁角柒分),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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