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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宣东
保证人:曹宣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101047817。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字第01011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19年抵字第010113号《抵押合同》,保证人曹宣东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编号:2019年保字第010113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19年借字第01011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9.1条、17.2.4条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7月30日,借款人已欠付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75,834,599.51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56,9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8,884,599.51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另应支付执行公证费用168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高洋,男,身份证号码:652222198912120012。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任婷婷,女,身份证号码:654222198702121860。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947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375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78.8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2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债务人已累计43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9期,逾期天数已达260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17519.96元,逾期利息55634.09元,逾期罚息1832.3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674986.4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马应忠:
本院受理原告马艾米乃诉被告马应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16:00 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高雪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建与被告高雪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4002民初 335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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