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莫忽视 权利也有“保质期”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张静 发布时间:2023-07-31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青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被告谭某在原告李某经营的蔬菜店多次赊欠大米、面粉、清油、蔬菜等物品,2016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谭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谭某共欠李某贷款4165元,承诺于2016年12月10日前还清。现原告李某将被告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支付贷款4165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谭某辩称与原告李某间的买卖合同交易时间发生于2016年,至今已超近7年的时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李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向被告谭某主张过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被告谭某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上述案例中原告李某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所以要提醒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并及时保存向债务人催债的证据,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该项权利就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但是双方自愿履行债权债务,则与诉讼时效无关,法律不会干预。
诉讼时效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被忽视,很多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直拖延主张权利,最终让债务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再次提醒债权人,诉讼时效很重要,权利也有“保质期”,切勿拖延不行使。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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