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人民法院:信贷转借有风险 勿赔信用担后果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张静 发布时间:2023-07-28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因手头困难向原告加某借钱,原告加某正巧手头拮据,但又碍于朋友面子,便通过其持有的信用卡信贷,后向被告出借50000元。被告王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因银行一直在滚动计算利息,原告加某便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81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加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转借于被告王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利息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加某偿还借款26000元。
法官提醒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出借人要谨记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该案例提醒出借人,一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来源于自有,并确保合法,切不可碍于朋友、兄弟等“面子”问题超越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出借人应该珍惜和守护好个人信用,不得滥用个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用于出借牟利,否则不但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支持,出借人还将面临自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情形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他人有风险,不要为了面子“坑”了自己,结果是赔了信用又担后果。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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