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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布合力其·吐鲁甫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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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恋人分手引起的赠与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情侣关系破裂后,就会因转账及日常开销起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花销能否要回?

  案情

  阿某与古某原本是一对情侣,由于古某父母的反对,使两人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时确因一方家长干涉而使两人的恋情止步分手。然而本应该好聚好散的两人却因为金钱的纠葛陷入冲突。阿某一气之下将古某起诉至法院。

  纠纷的起因来源于阿某与古某在恋爱期间的费用开支,阿某声称,两人本已打算结婚,其为古某购买了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等,还先后花费了3万元元,恋爱期间阿某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方式分83次向古某转出60元、520元、1000元、2000元不等共计20000余元资金。如今两人分开,阿某要求古某归还以上物品和资金。而古某心生抗拒,一方面她对归还首饰没有异议,但是古某为了符合其佩戴要求而进行了加工;另一方面她对阿某提出的花销数目亦不认可,古某认为给其红包转账是阿某对其本人的感情投资,而且是自愿的,故不同意阿某的归还请求。

  本案在调解中因阿某与古某多日未见,两人在见面以后,又起了一番争执,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几度中断。法官便通过背靠背分别做两人的思想工作,从双方的诉争中寻找突破口,法官的耐心终于打动了古某,最终古某同意归还全部首饰,同时向阿某返还部分资金,阿某也表示同意。本已剑拔弩张、诉诸法庭的两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情侣关系破裂后,可能会因转账及花销等原因起纠纷。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互见家长,但最终分手。这些消费数目中的一部分以及赠送的首饰等,结合金额、支付情景等因素,可以理解为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故而应当返还。而花费数目中涉及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经过综合考量,一般不应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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