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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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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7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飞虎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红娟

  保证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飞虎、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红娟、保证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510004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070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17616.1元;利息人民币98867.02元、罚息人民币12236.3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72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玉庆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玉庆、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18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32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0897.65元;利息人民币6705.87元、罚息人民币393.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8日

  玛纳斯县新世纪印刷厂解散清算公告

  玛纳斯县新世纪印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229281250Y,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达。1999年4月28日在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经本厂股东大会决定,玛纳斯县新世纪印刷厂依法清算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本厂于2023年7月22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由孙胜达、王克勇、蒋玉敏等人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孙胜达担任。

  现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15日内,本组将依法办理厂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附:清算法律服务单位及债权申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玛纳斯县翡翠路迎宾馆西大门对面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

  债权申报联系人及电话:邓芳:电话0994-6655100、18095900029

  玛纳斯县新世纪印刷厂解散清算组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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