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买高卖谋“商机” 男子倒卖烟草获刑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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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董文琪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经营行为。然而,却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以低收高卖的方式倒卖烟草制品。近期,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倒卖烟草案件,被告人熊某获刑。

  一直没有固定职业的熊某,几年前发现倒卖烟草这一“商机”。2017年,熊某根据不同商行客户的需求,从其他商行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收购香烟,再加价出售给其他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2017年至2022年1月,熊某从库尔勒市、和静县等地以低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价大量收购香烟,再倒卖牟利。为扩大“业务范围”,他还通过快递方式将香烟非法销往江苏、四川、湖北等地。案发后经有关部门核算,熊某非法销售卷烟涉案金额达500万余元。

  今年2月和5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熊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烟草获取利益。其非法销售香烟金额达5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熊某的辩护人称,有关部门在涉案车辆、快递点查获的价值27万余元香烟应属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罪针对的不仅仅是销售行为,还包括生产、运输、储存等,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法院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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