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索赔 员工名单“查无此人” 法院: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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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秦丽华 玉山·赛来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安某因未办理入职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决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3月,安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某工地从事拆卸、搭建脚手架工作,工地分包负责人每天给安某结算工钱。安某未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拆卸脚手架时,安某受伤,产生近万元医药费。安某向某建筑公司索赔,该公司在员工名单上查无此人,表示与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同年6月,安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求助,因某建筑公司缺席未说明情况,劳动部门裁决安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赔偿。事后,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沙雅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安某表示,其在工地干活,所产生的效益归某建筑公司所有,因此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某建筑公司的主张是,安某是其分包业务所属公司负责人临时招聘的工人,建筑公司与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安某与分包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应向分包业务所属公司索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安某未接受该公司管理,更未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与安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在纳税方面,劳动者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劳务提供者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务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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