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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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王聪、俞东海(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于2021年10月14日与债权人新疆荣耀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33538号。

  根据上述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5月 10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荣耀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 2023年5月29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荣耀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综合费用80466.67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400000元×1.7%÷30天×355天=80466.67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29日),利息14200元(利息计算过程:400000元×0.3%÷30天×355天=142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29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张梁:

  本院受理原告向伟诉被告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张梁:

  本院受理原告杜谊军诉被告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12: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江顺:

  本院受理原告热合曼·阿西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201 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本案审理完毕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塔城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新疆华普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马芳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3]第395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无人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95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思奇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思奇、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5201610026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608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6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9940.61元;利息人民币8019.51元、罚息人民币303.6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遗失公告

  1.新疆西部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6501060045033,现声明作废。

  2.新疆西部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章,编号,6501060045036,现声明作废。

  3.新疆西部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合同专用章,编号:6501060045035,现声明作废。

  4.新疆西部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号:6501060045034,现声明作废。

  5.喀什吉特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6531250016226 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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